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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375号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与廖洪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375号


廖洪星: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375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与被告廖洪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挂靠费876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别以4380元为基础,从2020年4月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380元为基础,从2021年4月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投保费用4513元及利息(以4513元为基础,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每日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4.请求确认车牌号码粤A3GS39的机动车权属人为被告,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5.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元归原告所有;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4513元;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5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书记员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