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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118号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118号


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4466232.46元(损失构成:典当行应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1697033.8元,违约金1697033.8元,赔偿损失287496元,案件受理费14134元,迟延履行金770534.86元;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迟延履行金以租金及房屋占用费1697033.8元、赔偿损失287496元、案件受理费14134元之和共计1998663.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75%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9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即1998663.8元*0.0175%*2203天=770534.86元,直到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0时15分在本院2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许楚云、张美琪
电话:020-8300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