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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0043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伍尚耿、曹燕卿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0043号


伍尚耿、曹燕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伍尚耿(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营房巷1号之一)、曹燕卿(CHAO,YIN HING,女,1974年1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R062759(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双方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双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伍尚耿、曹燕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6808.12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22日的利息2853.88元、罚息127.52元、复利51.67元,2021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单散户)》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37元,被告伍尚耿、曹燕卿负担2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告伍尚耿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曹燕卿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伍尚耿;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曹燕卿。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赵咏、李锐
电话:020-83009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