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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2102号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与何倚云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2102号


何倚云: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2102号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倚云向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10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倚云向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39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倚云向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56元、保全费1465元,由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75元、保全费465元,被告何倚云负担受理费1381元、保全费1000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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