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2101号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与林添城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2101号


林添城: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2101号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添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添城向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51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添城向原告广州市皓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以欠款54951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3元、保全费662元,由被告林添城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