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49号
董彧毅、深圳市海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惠贞与董彧毅、深圳市海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70万元和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每年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日约9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22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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