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575号
广州市汇盈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志标与被告广州市汇盈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4民初41575号】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汇盈装修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志标退还装修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被告广州市汇盈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龙健美、梁涛
电话:020-8300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