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990号
邱丹萍、广州市聚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添容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立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黄能文与邱丹萍、广州市聚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添容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立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丹萍向原告交付价值4139000元的购物卡及价值价值99000元的酒。
2、被告广州市聚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添容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立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邱丹萍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五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