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47号
黄晓梅:
本院受理的广州标美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与黄晓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代付购房款人民币 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从2007 年11月26日起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本息合计(暂计到2021年12月31日):2103515.5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