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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与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向振华、李兰英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


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向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向振华(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李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31043-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向振华、李兰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2021)粤0104民初310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粤0104民初3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4112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4112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律师费2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财产保全担保费1600元给原告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四、被告向振华、李兰英对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向振华、李兰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博罗裕升染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020-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