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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165号吴美珍与程春妹、沈智明、沈智梅、黄俭华、沈嘉杰、邹澄辉继承纠纷

2022-01-07 17:2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0165号


沈智明、邹澄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珍诉被告程春妹、沈智明、沈智梅、黄俭华、沈嘉杰、邹澄辉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016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90号1603房房屋由原告吴美珍占23/24的产权份额、被告沈智明占1/24的产权份额。原告吴美珍、被告程春妹、沈智明、沈智梅、黄俭华、沈嘉杰、邹澄辉均有义务协助办理上述被继承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二、本案受理费12306元,由原告吴美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
电话:83005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