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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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剑华诉被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退还剩余127次课时本金30480元;2、赔偿自关门致本案结束后的利息;3、赔偿本次诉讼产生的维权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2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A608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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