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0221号
胡光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健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光琴、被告秦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光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健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清付货款69000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健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广州健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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