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141号
李华宾(住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90号)、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东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七203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梅珠华诉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914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25000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8日为4716元);2、被告一赔偿原告另行办理入户服务的经济损失26000元;3、被告二对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彭峻峰、钟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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