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3224号谭永豪、罗淑萍与胡跃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7 17:2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224号


胡跃辉:

  本院受理原告谭永豪、原告罗淑萍诉被告胡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跃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永豪、原告罗淑萍偿还借款本金19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谭永豪、原告罗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