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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201号陈炜与王嘉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7 17:2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201号


王嘉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炜诉被告王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200元,并以24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暂共计人民币2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3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电话:020-83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