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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1)粤0105执19076号
何志海: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9076号案件中,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上述文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官芸芸电话:8300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