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398号
陈炎光:
本院受理原告梁敏华诉被告陈炎光名誉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1)粤0105民初2739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微信群“新围16号3-9楼费用群”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3、本案立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3月10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陈美贤、冯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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