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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155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铭超、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7 17:2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155号


邓铭超、张利:

  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铭超、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邓铭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62253.04元,利息3416.01元,复利(利息的罚息)697.71元,罚息(本金的罚息)6501.94元给原告,并从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支付借款本息的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80元、财产保全费72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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