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272号
华文胜:
本院受理的区绍维与华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郭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497、9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