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6642号
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6642号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广辉、郑玉梅、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广辉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459409.2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玉梅对被告谢广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715元(含受理费9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谢广辉、郑玉梅负担14568元(含受理费9568元,保全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谢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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