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7658号邓利林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陈伯冲、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醒合同纠纷

2022-01-0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658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

  本院受理邓利林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陈伯冲、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邓利林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一街238号名盛广场负一层L093、L099、L100号房屋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及与被告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应向原告邓利林共同返还579441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893元,由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张广鋆、邓鸿明
电话:020-830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