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241号
邓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邓锦龙、简俊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322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俩被告停止侵权,撤销原告王桂兰涉案房屋使用水表用户名转至简俊湖名下,将涉案房屋水表用户名转至原告王桂兰名下,确认原告王桂兰享有案涉房屋的用水权利。2.俩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租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3.俩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2021)粤0104民初32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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