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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46301号黄捷与邝志华、徐玉梅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46301号


邝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捷诉被告邝志华、徐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463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邝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捷偿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捷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邝志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