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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0335号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与李湛新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0335号


李湛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湛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30元及利息(以5283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博施金属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被告李湛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