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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333号吴长顺与覃德炎、彭超贞、胡恩荣、胡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0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333号


覃德炎、彭超贞、胡恩荣、胡丹: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333号原告吴长顺诉被告覃德炎、彭超贞、胡恩荣、胡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彭超贞、胡恩荣、胡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向覃德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向被告出租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道华新街1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各被告立即搬离、腾空案涉房屋并向原告退还案涉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租期到期之次日2021.5.1起至被告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被告实际占用租赁房屋期间按日租金8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16:00在本院225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戴鹏、黄冰
电话:020-83009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