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23号
中山市港夫人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绿莘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夫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0399元并支付货款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403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运费损失27165元;四、判令被告到货物所在地约旦Aqaba Logistics Village自行取回原告购买的燃气热水器及配件,运费由被告承担;五、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计6756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郭雪、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