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01号
广州雅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泽茂:
本院受理的蔡彬与广州雅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泽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退还全部已支付款项61500元、利息1500元、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 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郭雪、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