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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930号飛特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风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930号


杭州风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飛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风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流费用¥1549661.8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玖仟陆佰陆拾壹元捌角陆分);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为¥106241.4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贰佰肆拾壹元肆角贰分)(其中,以¥377871.0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违约金为¥43833.04元;以¥257555.1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违约金为¥22149.75元;以¥5800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违约金为¥31902.84元;以¥334231.5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违约金为¥8355.79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公证费¥8000.00元;四、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诉请暂合计至2021年7月30日为¥171390。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2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