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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785号简玉龙与赵宁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7 17: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785号


赵宁:

  本院受理简玉龙与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7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简玉龙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简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简玉龙负担3.43元,由被告赵宁负担152.5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吕咏欣、蔡润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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