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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787号潘高峰与林洁仪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7 17: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787号


林洁仪:

  本院受理潘高峰与林洁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7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洁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高峰偿还借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洁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吕咏欣、蔡润芝
电话:020-8300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