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3164号
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
本院受理蔡小娟与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1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协同原告蔡小娟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湛塘路广善街7号801房的产权登记至原告蔡小娟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蔡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03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3103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张广鋆、邓鸿明
电话:020-830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