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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652号张宇俭与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与杨朝忠公司解散纠纷

2022-01-07 17:3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652号


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杨朝忠: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8652号原告张宇俭与被告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朝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38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朝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恒辉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朝忠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曾东明
电话:020-83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