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942号
喻茂祥、代高辉、陈文菊、喻平、喻梅、李元彬:
本院受理的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喻茂祥、代高辉、陈文菊、喻平、喻梅、李元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喻茂祥、代高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7812.5元;
二、判决被告喻茂祥、代高辉偿还罚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
三、判决被告喻茂祥、代高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判决被告陈文菊、喻平、喻梅、李元彬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