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999号
陈国伟:
本院受理的吴开学、吴开明与陈国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两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为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为15552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律师费16000元;以上暂计:576520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