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3174号
陈锡洲: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3174号原告康强与被告陈锡洲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锡洲(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陈锡洲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锡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康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锡洲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陈锡洲。如不服本判决,陈锡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进行计算,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程韵珊、李剑宇
电话:020-83009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