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988号
王传玲、王传贞、王海新:
本院受理的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传玲、王传贞、王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一王传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500元;
二、判决被告一王传玲偿还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每日千分之零点六五的逾期违约金);
三、判决被告一王传玲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判决被告二王传贞、被告三王海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