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3356号李萍与广州美之舍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杨穗瑜、刘玉球、陈玉倩、刘少霞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3356号


刘玉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萍诉广州美之舍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杨穗瑜、刘玉球、陈玉倩、刘少霞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美之舍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10万元、奖励金2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为6504.17元)。2.判令被告广州美之舍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被告杨穗瑜、刘玉球、陈玉倩、刘少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23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许楚云、张美琪
电话:020-8300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