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7121号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与吴志敏、黄田养委托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121号


吴志敏、黄田养: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121号原告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志敏、黄田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标的合计人民币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