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843号
杨尚潘:
本院受理陈华荣与杨尚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尚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华荣偿还借款本金5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35000元为基数,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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