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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4293号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洪春生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293号


洪春生: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4293号原告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洪春生向原告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551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洪春生向原告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555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73.35元,由被告洪春生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