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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425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257号


李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442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HTJK2018100007263466);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5000元、手续费2625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利息为462.13元、还款违约金为1798.58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述2、3项共计223510.71元)4、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2021)粤0104民初44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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