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6363号
林辉: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6363号原告广州优博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未付费用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3日为78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下午16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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