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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94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雷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7 17: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942号


雷杨扬: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雷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被告雷杨杨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雷杨杨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419.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及复利为846.47元,罚息146.57元;从2021年5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2021年11月6日止,从2021年5月11日起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如被告雷杨杨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有权抵押车辆(车牌号:粤AF71950)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雷杨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