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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017号钟亚璇与郑品钢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6 17:3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0017号


郑品钢:

  本院受理钟亚璇与郑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品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货款162000元给原告钟亚璇,并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欠款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9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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