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161号
李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肖铁盔诉被告李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231元及利息(以38231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李敏、王闪闪
电话: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