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677号
胡孝停(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行政村六组5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彬诉被告胡孝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为暂定数,具体金额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本息付清之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82000元。因被告胡孝停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2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生态城法庭第2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伍婧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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