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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353号广州市长兴利管道有限公司与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6 17:3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353号


李文华(住址湖南省汉寿县新兴乡报国村北堤组5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长兴利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353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欠款的逾期利息1241元(依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合计292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引起的所有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电话:3447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