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867号
贺尔启:
本院受理原告丁兵利诉被告贺尔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360元、路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2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A608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8300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