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8842号
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综合楼16层)、邬运华(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居委会湖溪大道十七街三巷2号401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袁晓君、邬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邬运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12719.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邬运华对被告广东立沃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1271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